一、
电话
报案电话:4006-596-196
监督电话:022-58139890
二、
政策
1、
定义:
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2、
待遇享受期:
参保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在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自2011年5月1日起,可以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
3、
给付对象:
意外伤害 |
参保人 |
意外伤残 |
参保人 |
意外身故 |
参保人合法受益人 |
4、
报案时效:
5、
申报时效:
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
6、
赔付标准:
7、
审核标准:
参保人意外伤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超量用药、限制症等情况不予支付。
三、
申报流程
四、
申报材料: